关于劳务费、课酬发放时税务扣除办法的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8-12-04 作者: 点击量:
一、学校在编教职工在学校内提供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无须缴纳增值税,只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故不要到税务部门开劳务费发票,而是由计财处按月在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聘请的校外老师在学院上课,其劳务所得需要缴纳:1、增值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费附加、5.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学院给聘请的校外老师发放劳务费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其余税费的缴纳义务人是聘请的校外老师本人。计财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劳务费发放给聘请的校外老师,由其本人前往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各部门无须前往税务局代聘请的校外老师开具劳务费发票。
三、发放聘请的校外老师酬金,报账时需要向计财处提供的资料有:1、附表中列明的劳务费发放 表;2、附表中的劳务费发放表电子表格。原则上由聘请的系部(或教务处)造表,报政治部审核及院领导审定后,再送计财处发放。(发放除正常课酬外的学校在编教职工个人薪酬讲座费等均归口政治部审核及院领导审定)
四、考虑到很多老师咨询税金问题(如给一名校外老师税后发放2000元,税前需要申请多少资金),各系部或教务处在聘请人员签订协议时应明确课时费扣税标准(即每节课课酬)是税前还是税后,具体扣税标准参考附件《聘请的校外老师劳务费发放表》中包含的公式。
五、此办法适用于2018年12月31日前,因2019年1月1日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具体实施细则仍未出台,如有变动再行通知。